-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移轉該項財產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可以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以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李君於2015年5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公告現值1,600萬元,以2,100萬元出售予黃君,黃君已先支付1,5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李君旋於2015年6月死亡,繼承人申報李君的遺產稅,遺產總額部分應包含(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列報遺產土地項下(2)取得之土地款1,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600萬元列報為債權;扣除額部分,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宜詳加查證被繼承是否遺有未收取之價款,或已取得之價款在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