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預售屋記得一閱、二收、三履保 保障自身權益
地政處表示,預售屋在購買時無法看見完工的實體,且通常在一定時間後才能交屋,所以,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規範建商在簽約前應無條件提供消費者5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並針對建物與土地價格計算、開工期限、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交屋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列有明確的規範,又為避免消費者承受建商簽約後倒閉的風險亦特別設計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5種選項的履約保證方式,同時,也在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建商不得於契約中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地政處表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通常只會看到銷售現場展示的示意圖或樣品屋等,為確保建商日後交付的內容符合消費者預期,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要求建商應在合約內提供房屋平面圖、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等,且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一旦建商交屋內容與合約或廣告不一致時,消費者即得依據合約請求損害賠償,為避免消費者承受購屋風險,建商應明確告知開工時間、取得使用執照時間以及交屋期限等,違反時消費者時可以請求遲延利息,到達一定程度以上更可主張解除契約。
此外透過價金信託或同業連帶擔保,可以保障消費者於建商無法履約時,預納價款的返還或由同業代為完成履約,故購屋前務必行使契約審閱權,先確認建商提供的合約與內政部公告版本是否一致,而廣告亦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務必妥為保管,另履約保證更是權益的最佳確保切勿任意放棄。
民眾購屋若有發生消費糾紛時可透過新竹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以市話直接撥打1950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等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