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奢侈稅第5條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房屋戶數,排除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孫子(女)名下房地
地方稅捐機關表示:依奢侈稅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奢侈稅;關於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之持有戶數及範圍,財政部2013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令進一步說明,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一戶為限,排除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孫子(女)名下房地。
李先生出售持有未滿2年自住房地時,自己與其配偶僅有一戶房地,其成年兒子名下房地不計入戶數,且李先生、李太太已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及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