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方於不同年度支付讓渡預售屋權利之價款,賣方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個人買賣預售屋之交易資料,並查核相關資金流程,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未申報納稅之情事。若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君於2010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惟A建設公司2013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查核發現甲君於2012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並經A建設公司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2012年9月、12月及2013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2013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買賣預售屋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