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勿不當處理、利用地籍謄本資料,以免誤觸法網
因此不動產仲介業者如非因執行業務而蒐集、利用謄本資料,即超出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屬違反個資法第5條或第20條之規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再次提醒不動產仲介業者,申請、利用地籍謄本資料時仍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且須限於必要範圍內,更不能擅自散布已取得之謄本資料,以免因不慎洩漏個資而觸法。
另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不得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 料,侵擾所有權人。」,如有被舉發違反規定之業者,經所在地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審議並查證屬實,送請所管縣(市)政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