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都市計畫案文中用地之劃設。
期間為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及配合都市發展之實際發展需求,曾於2011年6月依內政部第4次專案小組委員建議將本案調整為二區整體開發地區,為目前市府稱「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案」計畫範圍續審。自2008年起,迄今歷經7次內政部專案小組會議,新竹市府並於2014年7月提送修正後方案交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審議。
本案送到內政部後,目前正等待排定審議,全案為釐清確認開發方式,另將層報行政院專案核定整體開發係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區總面積約239公頃,若財務假設採市地重劃計算方式,初估原已規劃相關公共設施面積總計約96.5公頃(佔計畫區面積40.37%),扣除用地負擔,公共設施負擔等開發成本,地主可配回土地約為40%,若加上恢復劃設學校用地(文中用地2.5公頃),整體計畫初估開發地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將提升至45%,地主可配回土地比例約由40%降為不足40%,除降低整體開發財務可行性外,亦將影響地主配地比例權益或排擠其他公共設施。
本案因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縮減計畫範圍,及內政部2011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學校用地檢討標準,並依規劃公司所作之人口評估,及考量整體開發可行性,取消劃設文中用地,改劃設文中小用地,除可符合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及學童就學需求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由公展草案之21%提升為37%,以不減損地區公共環境品質。
本案後續如經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審決,後續將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將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故與計畫案有關之公民團體或人民陳情意見,均得循程序向都市發展處陳述,依法定程序提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