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產製及進口家具之營業人,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報繳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銷售、產製及進口家具之營業人,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報繳奢侈稅
新聞摘要
  • 銷售、產製及進口家具之營業人,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報繳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件家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應課徵奢侈稅,惟整批或整組家具進口或銷售額達50萬元以上,但每件金額未達50萬元者,即非屬奢侈稅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房屋入住前,通常會添購家具(桌、椅、櫥、櫃及床等),如購買家具每件金額未達50萬元者,因非屬奢侈稅課徵之範圍,即不需擔心被課徵奢侈稅。
 
惟該局呼籲,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家具之營業人,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報繳奢侈稅,勿存僥倖之心態,待被查獲時,即依奢侈稅條例第23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