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河市案有關徵收土地移轉為私有地之適法性,法務部表示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解釋
蔡輝昇說,對於美河市案徵收土地移轉為私有土地之適法性問題,法務部前於2013年12月3日函復北市府表示,尊重相關主管機關「有關辦理聯合開發之捷運交通用地,不受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限制」之權責解釋,並無其他補充意見。蔡立文補充說明,法務部的來函,清楚表示美河市案有關徵收土地移轉為私有地之適法性,是完全尊重主管機關交通部的權責解釋,法務部並沒有其他補充意見。
蔡立文說,報載提及有關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係針對役男出國問題做出解釋。他說,至於大眾捷運法第7條明定捷運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得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其中有關聯合開發土地移轉私人部分,交通部跟內政部曾聯席解釋,在聯合開發之型態下,其土地所有權部分移轉參與開發之私人所有係屬必然,因此有關辦理聯合開發之捷運交通用地,不受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限制。蔡立文強調,此項意見業經法務部表示尊重,中央相關部會見解一致,故應無報導所稱違憲情事。
另針對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土地權利分配比例,蔡輝昇提到,當時徵收土地興建新店機廠及小碧潭捷運站設施,剩餘土地則作為聯合開發用地,其中聯合開發案的比例之分配,應先把廠站建設部分扣除。他說,聯合開發部分在經過權益分配後,市府拿回30.75%,投資人分得69.25%,若將目前整個廠站計算在內,實際上市府在權益分配上是佔48.88%。蔡輝昇強調,目前捷運局依據監察院意見,正在辦理重新鑑價作業,相信未來市府分回的比例會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