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公共建設,經台中市政府核准的直接用地,地價稅免徵5年。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的土地,在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即可適用減免;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在核准期間免逐年申請;稅務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未在期限內申報者,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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