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高之區域的土地移轉簽約日宜提早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高之區域的土地移轉簽約日宜提早
新聞摘要
  • 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由於2013年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的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漲幅在5%以上,土地移轉應特別留意訂約日及申報日,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有關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審核,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如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超過30日才申報,就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稽徵機關據以核算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小姐有1筆2006年取得的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於2012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予張先生,若雙方於2013年1月29日(含)以前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可以訂約日當期(2012)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約7萬元。若遲至2013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則須以收件日當期(20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約17萬元,兩者相差達10萬元。

為節省荷包,如果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記得一定要在30日內如期申報,才可適用2012年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