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新聞摘要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如移轉之土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的土地,雖然實際上作道路使用,也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範圍,移轉時並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
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
 
如果符合以上3要件,才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