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公司成立租屋服務平台,協助弱勢者租屋市場相關事務作業,可申請內政部獎勵。
內政部表示,該辦法草案是依「住宅法」規定所研訂,以輔導獎勵民間公司(如房仲或物業公司)或非營利組織(如公益團體)成立租屋服務平臺,協助弱勢者租屋市場相關事務作業,除保障承租雙方權益外,亦發展租屋服務產業,有效利用民間住宅資源,以多元管道提供社會住宅。
內政部指出,租屋服務平台為實體諮詢平台,是本於公益理念,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法人或團體。
租屋服務平台提供一般民眾租屋資訊、租屋諮詢、租屋糾紛諮詢等相關服務及協助公益出租人與中低所得家庭雙方之租屋媒合或仲介、租屋公證、協助租屋修繕諮詢、協助租屋搬遷諮詢、代墊租金諮詢等。
該辦法所稱公益出租人,是指經由租屋服務平台於規定的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
為協助弱勢戶租屋需求,並提高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宅予中低所得家庭意願,該辦法也規定提供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貼(每處每年不超過新台幣1萬元)申請,及出租期間中低所得家庭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租金予公益出租人(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等二項誘因項目。另外,公益出租人透過租屋服務平臺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承租雙方所需支付之仲介費及公證費由政府負擔。
辦法也規定租屋服務平台應將委託租賃的住宅及使用現況、租金或其他條件、委託期間等事項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資訊網站,該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將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同時也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評鑑小組,對租屋服務平台辦理評鑑,經評鑑為優良之租屋服務平台者,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評鑑不合格或連續二次評鑑待改善之租屋服務平台者,應停止補助,期使租屋服務平台發揮服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