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設便捷交通網絡以調節房地產需求過度集中問題 二.釐清住宅房產與投資型房產之差異
- 三.房價透明化機制影響殊甚,宜先建置配套再行。
- 四.「空地開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宜就可能產生之後遺症預為綢繆,俾避免影響施政宏效
全國商總提出的4大主張為:
一、促進都市均衡發展,建設便捷交通網絡,以調節房地產需求過度集中問題
健全房地產業的長遠做法乃是區域均衡,誘導就業機會的分布,
如此才能解決特定地區房價飆升的問題。平衡地方房市發展,必須落實國土空間利用,增加可建築土地供給量,如推動都市更新,強化區段重大建設或大型的公共設施,健全公共運輸交通建設,延伸至近郊土地,檢討都市周邊農地利用等,以縮短城鄉差距以平衡供需,以穩定房市。例如:大台北地區在興建中的捷運沿線,可由政府協助徵收土地、讓民間業者來興建平價住宅或出租住宅,也應該擴大交通建設,讓更多地方適合通勤族居住。
二、釐清住宅房產與投資型房產之差異,保障居住權同時健全投資環境
住宅是一種特殊的財貨,同時牽涉投資與消費雙重性,以投資的
角度來看,其為一個商品;然以居住的觀點來看其為一個基本權利。
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供給及公平的誘因以維護國民之「居住權」(非所有權)。以商品的角度來看住宅發展,應尊重市場供需功能,健全投資市場環境;但若以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應保障人民居住權利,而非是否有能力購置。
1、保障居住權,而非財產權。政府有責任照顧中低所得民眾的居住問題,只要在交通便利處有棲身之地,投資型房產價格再高,也不會影響民眾生活,自然不會引民怨。最好的方法應是由政府主導,建商支持與配合,協助增加精華區投資型房產以外之居住供給。以合宜住宅為例,政府如果要提高建商參與現代住宅開發意願,除了要降低地上權權利金外,更應該讓得標廠商,經營商場等附屬設施。
2、資本控管打壓投資,對有能力的投資者不造成影響,卻可能造成供給方寡占,不利產業競爭。對買方來說,政府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對於自有資金較少的投資客將有影響,尤其是中小坪數、中低總價的中古屋和新成屋,由於立即貸款交屋,因此將衝擊相關投資買方;不過,精華區地段、戶數稀少的豪宅產品,因為買方多為自有資金較充沛的保值置產者,大多數不需要貸款,高單價、高總價的買盤則影響不大。以
北市為例,北市房價高漲是投資型商品需求旺盛導致,這種現象非限縮貸款額度便可解決,政府若能提供合適的投資管道,房價自然會修正。對建商來說,該資本管制恐導致房地產上下游供應鏈陷入急凍。因為建商投資房地產是「一個卡一個」,是透過貸款投資,一旦實行過當,建商會受到很大的影響。若干年前房地產出現建商連環倒閉事件,就是金融機構出現緊縮信用的手段下造成。近年土地價翻漲,以往信譽好的建商,幾乎有全額貸的優勢,但央行限縮土地融資,最高只能核貸6 成5,如此齊頭式的管控措施,不僅容易形成大型建商
「寡佔」集中,不利產業競爭效能;也使得土建融資的「融資風
險」增加,影響交易安全。因此,如果是正派建商真正蓋房子者,應該讓銀行繼續正常融資,以免破壞市場正常運作機制。
三、房價透明化機制影響殊甚,宜先建置配套再行
1、 房價資訊透明化不代表能抑制房價。香港及中國內地的房價揭露
制度都已實施,但兩地房價仍持續上揚,由此可看都房價透明與
房價高低並無相關性。因為即使揭露,也只是房價的「結果」,卻不能說明房價形成的「過程」,否則內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也不會將不動產價格分成「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以及「特殊價格」等四大種類。因此,若要公開交易結果,須注意市場是否會產生因缺乏解讀以及判斷,造成領頭羊式的哄抬,反而變成炒作的工具。
2、 透明化造成的隱私權問題。市場上對於「實價登記」最擔心的是價格會成為政府課稅的依據,以及個人隱私曝光。目前土地增值稅以公告現值計算,若改以實價登記,光是土地增值稅就會暴增數倍;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政府不可以用此資料作為稅務稽核之用。因此,若是政府要依此做為稅基時,應先進一步檢討稅率,並充分討論買賣雙方的隱私權的保障機制,並清楚告訴民眾,怎樣確保如此重要的財產資料,才能有效解除房屋買賣雙方心中最大的疑惑與擔憂。
3、 影響房地產流動,增加交易成本。若要徹底執行房價透明化,首先須確認如何審認「實際交易價格」之正確性,若因審認缺乏標準,稅務機關無法核實課稅,過戶程序無法完成,不僅增加交易風險,整個交易安全與不動產流動也有陷入停滯之疑慮。因此,「查核機制」的運作,應有完整配套措施。
4、 影響金融安定與產業融資。法拍屋依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必須先扣掉土地增值稅,才能償還銀行,如果因為「實價登錄」牽動到實價課稅,金融機構受償額度大減,恐衍生金融風暴。因此,政府應先提出相關預防措施,並評估全體產業與民眾因為實價課稅,造成不動產估值減少、財富縮水、融資能力降低等各方面之影響。
四、「空地開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宜就可能產生之後遺症預為綢繆,俾避免影響施政宏效:
1、短期間釋放容積,可能造成生活品質下降。任何土地的開發都內含著「不可回復性」,以高價空地稅或照價收買逼迫都市內的空地短時間內變成水泥叢林,促使城市擁擠程度攀升,恐對於邁向彈性、多元、綠生活的城市並無助益。
2、空地之產生也有「非投機性」因素。造成空地的原因,經常亦有非投機因素,例如繼承訟爭、祭祀公業尚待清理、地上物占用、界址糾紛、整合其他基地或畸零地等因素,如果一概逕以「養地」投機視之,並予課徵空地稅甚或照價收買,迫使彼等土地儘速建築使用,唯恐不妥。
3、既存的舊有建物不宜逕以囤地視之。在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上,所謂空地除了一般素地外,還有包括「視為空地」。所謂「視為空地」是指「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的建築用地。然而建築物會逐年折舊,在地價節節高漲之際,多數既存的舊有建物動輒即易形成所謂的「視為空地」,但是既有房屋所有權人仍做從來之使用,並非投機,若個別迫使拆除重建,除不符經濟效益外,恐有遭致民怨之虞。
4、宜儘量鼓勵整合,促成都市再生。所謂都市更新要將推土機式建築物之重建,轉為包含地域整體基礎建設、產業活化、社會經濟及歷史文化保存等綜合性發展之「都市再生」理念。都市更新應該鼓勵街廓或具開發規模的整併,通常一個都更案,都要花五到七年才能成型,政府如何判定建商是整合都更還是囤積土地;整合中的部分基地,若以「養地」視之並繩以空地稅甚至照價收買,迫使小基地零星建築,形同和都更政策背道而馳。若就大面積開發案來說,因為大型的造鎮計畫不可能一口氣全面開發完成,若建商要規避空地稅,把無法開發的土地轉售,可能會讓土地價格逐漸墊高,到最後吃虧的仍舊是消費者。
5、謹請考量開發業界「原料存量」之需要。就建築開發業來說,有別一般產業是將「土地」放在會計報表的「固定資產」科目內,建設公司的土地是放在「(流動資產的)存貨」項下。從2006 至2010 年國內建商存貨佔總資產比率約為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從建築開發業營運特性來看,買入原料土地為存貨,供未來製造用,此為其營運特性使然。如果一概將必要的存貨視為投機型態的「養地」,實與建築開發業經營情況不符。再者,若現有土地都因空地稅而在短時間內搶建,十年二十年後市場上將會一地難求,在素地極端稀少的情況下,再無政策可擋房價飛奔。故就永續經營之理念,建請考量產業界「原料存量」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