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民眾應注意規定,以免無法繼續申領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租金補貼。
嗣因工作需要,志明與春嬌將戶籍遷至宜蘭縣岳父家中,半年後,原受理申請之新北市政府發現上開情事,於是發函通知志明終止租金補貼,並請繳回自遷移戶籍後所領之租金補貼。志明不服,提起訴願,主張不知道遷移戶籍後應至戶籍所在地機關辦理遷移申請,亦不知道岳父所有的老家會當作自有住宅。
案經受理訴願機關審議,經查,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1項規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又第8點規定:「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而「家庭成員」依上開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規定,包含「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故志明將戶籍遷至宜蘭縣岳父家中,因該房屋為岳父名下所有,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新北市政府發函通知志明終止租金補貼,並請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並無違誤,乃決定訴願駁回。
俗話說「千金難買早知道,萬般無奈想不到」,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並另行租賃住宅居住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一般民眾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無法繼續申領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