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後一週內應舉辦測驗,參訓人員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始能獲得證照外。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修正通過「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未來營業員資格取得須通過測驗。
截至2012年8月底,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有117541人,受僱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有31570人。
內政部部務會報2012年10月8日通過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全文15條,共計修正10條。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增加資格取得測驗機制,以落實專業訓練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經紀營業員參加訓練30小時未經檢驗即取得營業員證照,其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寬鬆,恐造成營業員水準低落。
為確認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並落實專業訓練制度及管理,本次除規定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辦理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後一週內應舉辦測驗,參訓人員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始能獲得證照外,並規定內政部將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專業訓練計畫及測驗執行情形,如發現訓練作業與計畫不符或有測驗舞弊情事,內政部將廢止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承辦專業訓練之資格。
同時,為使測驗作業能周延並公正,並讓訓練機構團體能有足夠時間準備,內政部將另規劃測驗題庫及開發管理系統以利行政管理,而本次修正條文也將於相關測驗作業準備就緒後再由內政部發布施行日期。內政部呼籲,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應落實管理參訓人員之上課及測驗事宜,以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