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人所支付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
財政部解釋,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但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人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以下簡稱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但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不過,先前法令並未核釋所出售房地相關必要費用之計算減除方式,財政部表示,基於房地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計算減除原則應予一致,核釋其相關必要費用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損益則免納所得稅,以資明確。
未來民眾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稅計算方式即為:售價-成本-費用x房地比例。不過,若未出示買賣資料的話,則仍採房屋評定現值x財政部每年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計算。
p.s.「房地比例」可自行區分,若未自行區分,則計算方式為(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