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前曾認為如果區分所有建物只有1個起造人,並無專用權約定可能。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範圍及共有部分持分比例,內政部前曾認為如果區分所有建物只有1個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並無專用權約定可能,故要求各縣市政府就單一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建物申辦保存登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分配,僅得按各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訂定。
但考量建物預售時建商通常已就基地及公共設施分配方法與購買人達成合意並簽定契約,內政部為配合市場交易習慣並順應實務執行需要,經邀集消基會、各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於2012年6月8日召開會議後作成結論,認為起造人1人而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若能於申請書中切結「已按共有部分之使用性質及設置目的分配各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如有虛偽不實或交易糾紛,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時,亦可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