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買賣案件,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及權利人皆有申報責任。
- 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者,應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賣方無須申報。
地政機關表示表示,所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於2011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也就是同一買賣案件,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及權利人皆有申報責任。地政三法實價登錄規定如下:
(一)買賣案件: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1. 地政士: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2. 不動產經紀業: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3. 權利人(買方):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者,應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賣方無須申報。
(二)租賃案件:
1.由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三)預售屋案件:
1.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違反以上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