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婚前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也有機會喔
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小李與太太婚前各自擁有1處房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卻被稅務人員告知,兩人只能選擇1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小李與太太該怎麼做,兩人才能都按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只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
 
也就是說,小李或太太其中一人的房屋,只要有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則兩人皆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小李或太太的房屋,沒有其他成年直系屬設籍,也不用擔心,兩人可共同選擇地價較高的地方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一地價較低的地方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