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往往因電視或平面廣告之宣傳效果而無法分清楚房仲業直營店或加盟店之不同
- 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處理眾多房仲業糾紛時發現,新北市府所轄房仲業加盟總部(例如中信房屋、台灣房屋、東森房屋等)與加盟店簽訂經營契約時,多有約定排除加盟總部之責任,此舉造成消費者相信加盟總部透過廣告宣傳品牌價值,進而產生消費關係,然實際上卻可能無法享有該招牌透過廣告所宣傳之利益,顯然造成消費者之誤解。
為此,新北市府以「不動產仲介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為主題舉辦2011年度新北市消費者保護研討暨座談會,與會多數學者、專家均認為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與房仲業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此部分有賴將來修法方得解決。
新北市政府基於消費資訊正確公開之必要性,現階段要求房仲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書上(包含要約書、斡旋書等一切須要消費者「簽名」之表單)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房仲業加盟店之法律關係,讓消費資訊公開。
對此,新北市政府要求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於2011年12月31日前通知府轄房仲業加盟店於「顯著」方式公告「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並於2012年3月31日前將該文字加註於所有須要消費者「簽名」之契約上,以確保消費者知悉及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