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單位人士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反應,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事實上,地價稅課徵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稅捐人士指出,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機關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因此,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