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其他土地符合其他特別稅率用地或減免稅地的規定,例如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道路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或墾荒過程中的土地,都可申請優惠稅率以節稅,在但必須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現場申請案件申請日以該處或所屬分處的收文章戳日期為準,郵寄申請案件申請日則以郵戳日期為準。以上案件如果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2012年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稅款,如果以前年度已申請經核准者,則無需再提出申請。
類 目 | 稅 率 | |||||||||||||
一、自用住宅用戶 | 2 / 1000 | |||||||||||||
二、國民住宅用地 | 2 / 1000 | |||||||||||||
三、勞工宿舍用地 | 2 / 1000 | |||||||||||||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全免或 2/1000、6/1000 | |||||||||||||
五、工業、礦業、停車場、加油站等用地 | 10 / 1000 | |||||||||||||
六、公有土地 | 10 / 1000 | |||||||||||||
七、私有一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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