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土地尚未辦理自用住宅,今年已經來不及,但別忘記還是要趕緊辦理申請,根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核定。
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新取得土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分處辦理即可。
而依照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