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若有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此即買賣房屋中常提及的「瑕疵擔保責任」。
律師表示,漏水問題常見於購屋糾紛中,原則上賣方售屋皆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若賣方於售屋過程中故意隱瞞漏水瑕疵,即使已交屋,在5年內,賣方皆需負責修繕或者返還部份價金,但買方必須能夠證明漏水問題並非事後裝潢、更改格局等人為因素造成,且必須於發現漏水問題的6個月內追討,過期無效。
此外,交易案件中也常見部份中古屋賣家深知漏水問題難防,因此,於交易之初隨即要求買方簽署拋棄瑕疵擔保責任的條約。房仲業者表示,此類作法通常為屋齡較老舊的物件,賣方為求方便,除要求拋棄瑕疵擔保責任外,也會自動降價給買方。民眾於簽約時,需看清楚簽約內容,若賣方附有上述條款,也可依此向賣方要求些許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