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舉例說明,張君2006年間購買台北市大安區某建案的預售屋(含車位)已支付價款1,031萬元,2007年間轉讓予林君2,116萬元,另向建商支付更名手續費25萬元,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1,060萬元(計算式:所得=收入─成本─移轉費用=2,116萬元─1,031萬元─25萬元),張君已自行補報2007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繳清應納稅款434萬元及應加計之利息。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09年度以前成交並獲取所得者,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