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針對台北市民率眾至台北市政府抗議都市更新事宜,台北市政府表示,針對個案審議均依法辦理並無不公,台北市政府並依內政部會議決議訂定通案審議原則一體適用並無偏袒情事。另就都市更新信託引發爭議,台北市政府再次重申,信託契約不等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簽署內容及時點務必謹慎。
針對5月3日上午宣稱為地主代表之民眾為松山路、永吉路口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赴市府抗議「應補正未補正」、「掩護瓏山林」、「以小博大」及「信託危害地主權益」等情事,均非事實,市府表達嚴正抗議。
有關地主所提更新事業概要個案,完整街廓部分(由永吉路、松山路、永吉路468巷及松山路225巷所圍街廓)前由呂姓地主於2010 年2月9日申請事業概要案,經台北市政府於2010年9月17日核准,其間亦有王姓地主於2010年2月26日就該街廓東側部分街廓內部分土地(近700坪)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中並載明,預定由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經都市更新處受理申請後,於2010年 3月24日就計畫書內容有誤植或疏漏部分,依台北市政府訂頒「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審查都市更新事業案補正期限」,請申請人於30日內補正,申請人並於2010年4月1日補正至更新處。並無陳情人所稱有「逾期未補正 市府偏袒」等情事。
另前述兩處範圍重疊更新案,尚有涉及同意書重複出具情事,針對同意書重複出具疑義,台北市政府並於2010年7月22日函請立法機關內政部釋示,內政部並已針對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重疊及同意書重複出具議題,於2010年8月及2011年1月召開2次會議討論。
會中結論「個案處理宜保留彈性,由受理申請之地方政府就更新效益、實際狀況、所有權人權益維護等因素,通盤考量後審核之。至個案主管機關難 以作成決定時,先請申請人自行協調,經協調不成者,可交由地方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再邀請雙方說明後審決之」。
故針對個案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涉及範圍重疊之爭議,台北市政府已依前述內政部營建署決議,2次函請申請事業概要之雙方協調中,本案後續將再就協調結果,提請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決。
同時,台北市政府亦同時就範圍重複之問題,研訂處理原則中,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以杜絕爭議。至於就同意書重複出具情事,也依內政部召會結果,續請申請人補正中,並無所陳違法或偏袒情事。另經更新處查察以往受理個案,也有個案已有完整街廓申請核准,嗣後又有非完整街廓申請,市府依法核准之案例。
另外針對都市更新辦理信託所引起之爭議,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時,申請人或實施者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達法定門檻,始得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案,而同意書簽署包含(1)都市更新事業概要、(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兩階段同意書,故更新案得否成立,主管機關係以該更新案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是否已達法定門檻為依據。
至於都市更新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時,所有權人與信託銀行間所簽署信託契約係屬私權,不等同於已經簽署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案同意書。另鑑於民眾對都市更新信託機制不了解,都市更新處已於2011年3月31日邀集各單位共同研商,經過充分討論後,已建議信託公會、銀行公會與建經公會,在相關網站上設置信託契約簽署應注意事項及相關Q&A,供民眾參考。
都市更新處再次提醒市民,所有權人於簽約信託契約時,應注意信託契約是否約定信託契約之停止條件(如:於一定期限內未能整合達報核同意比例,或提送事業計畫報核時,信託契約提前終止)外,信託契約簽署時點,建議可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署同時簽署,且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受託單位時點,建議約定於事業計畫報核公展期滿後,以確保地主可確認公展時之圖說與實施者整合時提供之計畫相符,以保障地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