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係附著於房屋之設備,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按「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係附著於房屋之設備,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按「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附設之電梯(如工廠附設之貨梯)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其與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有別,則免予併入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增設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日後遭查獲除將補徵應納稅額外,還可能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