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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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受贈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要補繳贈與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另依財政部200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3990號函釋明,受贈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受贈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因土地移轉予他人,原所有權人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稅申報時,將農業用地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因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或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稽徵機關會將該農業用地以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併入原贈與年度之贈與總額,減除原贈與年度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適用稅率,重新核算補徵贈與稅額,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