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據此,如房屋坐落、納稅人及使用情形等均須由納稅人主動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分割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後,始發現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房屋坐落不符,導致繼承人間發生爭議之情形。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據此,如房屋坐落、納稅人及使用情形等均須由納稅人主動申報。惟該局在受理繼承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常發現有房屋實際坐落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情形,因此該局籲請繼承人於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先行確認,如有不符應請稅務局核對確認,避免日後發生產權糾紛。
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名義變更,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非協議分割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時)等其他有關身分證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辦,以免日後發生稅務局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之困擾。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或契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