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人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如何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依財政部2017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繼承人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遺產中有銀行存款150萬元,A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甲、乙、丙、丁共5人,其中繼承人甲、乙、丙欲以A君遺留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因甲、乙、丙應繼分計已有五分之三,可於繳款書限繳期內填妥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及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稽徵機關審查符合前開法規,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時,於應納遺產稅額(1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俾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請依限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存款轉帳繳納稅款手續,以完納稅捐。如有疑義,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