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遺產稅申報期限。惟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例如,被繼承人於2015年2月13日死亡,經法院2015年6月9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2015年12月9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本例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1年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2015年11月6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2017年1月6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2月6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遺產管理人應注意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倘不能如期申報,請依限申請延期,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