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 漏報遺產債權,經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於審理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其生前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交割股款1,200萬元存入甲君銀行帳戶後,隨即轉入A公司帳戶,經A公司說明係因購置機器設備所需向甲君借款(甲君為A公司之股東)並提示相關資料佐證,截至甲君死亡時尚未償還,故甲君遺有對A公司之債權1,200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經該局予以補徵遺產稅120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銀行帳戶如已無存款,即無須列入遺產申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又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對他人之債權,屬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流向,可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相關資訊,避免因短漏報財產,遭補稅處罰,民眾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