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2014年度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並於當年度出售該債券產生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惟甲君2013年度投資境外信託債券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1,200萬元,故其於申報2014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僅列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即以其2014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扣除2013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但依規定,甲君201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僅得自201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亦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故甲君2014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為2,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誤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