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6年4月1日出售其於2015年7月25日受贈取得之A房地,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之成交價額7,000,000元,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計算之成本1,656,800元﹝(房屋評定現值6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契稅36,000元﹞,核定張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4,931,200元﹝成交價額7,000,000元-可減除成本1,656,800元-可減除費用35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6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罰鍰2,219,04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