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 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民眾出租土地,若有收取押金,應將其收取之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收入,併同當年度收取之土地租金,一併列入申報。如未能提供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僅得將該租金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列為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於2013年度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陳君,約定每月租金90,000元並收取押金180,000元,蔡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稅捐機關查獲,計算該土地租金收入1,082,466元(每月租金90,000元×12個月+押金180,000元×利率1.37%),並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90,466元,核定蔡君漏報租賃所得992,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80,000元。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