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於2013年度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陳君,約定每月租金90,000元並收取押金180,000元,蔡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稅捐機關查獲,計算該土地租金收入1,082,466元(每月租金90,000元×12個月+押金180,000元×利率1.37%),並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90,466元,核定蔡君漏報租賃所得992,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80,000元。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