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買賣而衍生之仲介服務費、各項稅賦及費用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之填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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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因買賣而衍生之仲介服務費、各項稅賦及費用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之填載方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關因買賣而衍生之仲介服務費、各項稅賦及費用,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之填載,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填寫說明「9.房地交易總價」規定:「……賡續上例,如總價1000萬元,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50萬元、仲介服務費20萬元,雖賣方實際淨收取930萬元,如買賣契約書即載明1000萬元,本欄仍需填載1000萬元。
 
如屬買方負擔稅費(俗稱賣清)情形,仍以買賣契約書金額填載,並請於備註欄註明,且儘量註明買方負擔金額,以利明瞭。」且按內政部2013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368號函釋亦說明實價登錄之交易總價,應按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申報登錄。
 
因此,提醒民眾有關買賣交易所衍生之仲介服務費、各項稅賦及費用,可於備註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