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於197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1979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1980年度至2014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除特殊情形外,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營利事業應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