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大巨蛋新建工程」,監造建築師已由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業2年」之處分
依「建築法」、「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監造建築師應查核施工內容是否與核准圖說一致,「大巨蛋案」未經辦理環評、都審及建造執照之變更設計,該2位監造建築師逕依未經核准之圖說進行監造,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2015年12月24日審議結果,認為監造人,監造職責確實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一項第六款與建築師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故予以停業2年懲戒之處分。建築師於收到審議決議書後,得於20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並依內政部覆審結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