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兩屋合併或打通仍可適用一生一屋稅率課徵土增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係指只擁有一處房地而言,若擁有多處房地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用住宅實際使用情況,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則認定符合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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