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4大稅賦問題,房市自然可以健康
(一)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有落差,造成土地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核計之漲價總數額低於實際獲利,致土地增值稅稅負偏低。公告土地現值1年公告1次,且公告土地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尚有差距,根據內政部公布資料,2014年各直轄市、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為60.75%至89.47%間,全國為86.25%,可證公告土地現值仍偏低,課稅之漲價總數未符實際,致土地增值稅稅負偏低。
(二)同一土地如於同一年度買賣,因前次移轉現值與本次移轉現值相同,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同一年度內買賣土地幾乎無租稅負擔。
(三)房屋交易如取得時間久遠,其取得成本及費用尚難查證,依規定按房屋評定現值設算之所得額,遠低於實際獲利,致房屋交易所得稅負偏低。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原則上按實際交易價格核實認定;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國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房屋評定現值係地方稅稽徵機關參據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所核計,房屋標準價格未作合理調整,與實際價格相差甚遠,致房屋交易所得稅負偏低。
(四)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未合併課稅,實務上建設公司透過操縱房地價格比例,提高土地售價,壓低房屋售價並提高建屋成本費用,規避其房屋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