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僅形式上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卻無自住的事實,該房地仍不得免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法前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奢侈稅。
惟實務上,各地區國稅局屢查獲納稅義務人利用人頭買賣房地,藉由外觀符合「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免稅要件,逃漏奢侈稅。
國稅局日前即查獲桃園區某張姓民眾,透過其莊姓友人買進房地後不到2個月就出售,該局於查核時發現莊君根本無購買資力且其持有房地期間僅1個多月,經再進一步調查資金流程後,張姓民眾才坦承他是真正買賣房地的人,並繳清應納之稅額及罰鍰。
另外,國稅局也查獲某王姓民眾經常性的買賣法拍屋,而且總是在簽約銷售房地的當日,才把戶籍遷入,以符合「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免稅要件,但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王君在該期間實際上是住在其任職公司的員工宿舍,僅將戶籍地址遷入,並無居住之事實,且持有各法拍房地的期間都只有1個月左右,王君買屋顯然都不是為了自住,短期炒作房地行為十分明顯,該局除依法補稅外,也對王君處罰。
國稅局指出,此類案件,民眾購買房屋實質上不是為了自住,不屬於奢侈稅條例要排除課稅的對象,如今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於2015年1月修正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民眾對於有自住的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可防杜前開案例僅藉戶籍登記規避稅負的情形,亦可提升課稅的公平性。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修法後的規定,並籲請切勿再以身試法,避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