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者,如何認定自住房屋戶數?
該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俾利稽徵機關設立稅籍據以核課房屋稅。房屋稅籍之編配,係參據相關規定,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
又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倘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已辦理建物登記合併及門牌併編者,有關自住房屋戶數認定將以1戶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