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損益,有2種計算模式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地總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
(二)賣出價格已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屋售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屋之時價(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其房屋成本之認定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來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有利益,應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且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並將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