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經紀業者刊登物件廣告,所載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不動產經紀業者刊登之物件廣告確與事實不符,駁回其訴願。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違反者,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處罰不可謂不重。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據實刊登物件廣告,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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