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應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該局說明,奢侈稅條例第8條第1項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換言之,不動產奢侈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奢侈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奢侈稅款,如經查明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2012年3月16日由其配偶贈與,並完成移轉登記座落於台北市之房屋,嗣於同年月21日以總價1,000,000元簽約轉售上開房地予第3人,並於該契約書第3條「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中載明此次移轉賣方之土地增值稅、奢侈稅以及代辦費用概由買方負責繳清,經查本件除銷售額1,000,000元外,買方另支付代辦費47,043元、土地增值稅1,593,615元及奢侈稅款150,000元,經該局以系爭房地應銷售之價格2,790,658元,按稅率15%核課奢侈稅418,598元,扣除已申報繳納稅額150,000元,補徵稅額268,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