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是問題!停車位與他人交換,是否要繳奢侈稅?
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眾若將持有期間未超過二年之停車位與他人的停車位交換,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特種貨物之規定外,即為交換奢侈稅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依上述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此外,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MyGoNews電子報
歡迎訂閱MyGoNews免費電子報
請先勾選下列內容後,輸入e-mail帳號按送出
即可立即訂閱。
訂戶需加訂或退訂勾選內容,請直接輸入e-mail帳號
按查詢,即能查看訂閱清單及做訂閱更動。
確保您可以收到電子報,請將service@mailmygo.com加入您的通訊錄(或安全寄件者)中。
請選擇您要訂閱的電子報 全部選擇
簡體     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