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成交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2013年4月間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公寓一戶,經初步審核似有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出售自用僅1戶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戶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隔有數間套房出租他人,並由A君續承受該租賃契約,俟A君再次出售該公寓時,又將租賃契約移轉與新買受人,並明定租押金承受及移轉交付情形,顯見A君於持有期間有將該房屋出租之事實,A君並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規定之適用,案經國稅局查獲,除依銷售價格1,500萬元補徵奢侈稅225萬元外,並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