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房屋如何計算所得課稅?能否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係屬財產交易所得;該所得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示買進及賣出時之買賣契約書、收付價金憑證等資料,且能明確劃分買進及賣出之各別價格者,則應核實以房屋部分之售價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若未能劃分或是僅能劃分買進時或賣出時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民眾如出售房屋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就「核實計算」及「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擇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民眾記得保存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頒定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2013年苓雅區部頒標準為23%),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則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並得處以罰鍰;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申報錯誤時,請儘速補更正申報,避免嗣後補稅甚至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