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指出,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該局每年均會辦理清查。倘發現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但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地,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