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有2年內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應報繳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3年1月向建設公司購買停車位(價格為1,000,000元)嗣因停車不便,故於2014年4月與附近鄰居乙君達成協議,以其停車位交換乙君之停車位(價格為800,000元)。甲君誤以為「車位交換」不用申報奢侈稅,而經該局以持有期間未滿2年,核屬奢侈稅課稅範圍,應依前述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價格從高認定(1,000,000元>800,000元)則甲君應以1,000,000元之價格申報,由於甲君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為10%,故補徵100,000元(1,000,000*10%)。
另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且係奢侈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故減輕裁罰倍數,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計25,000元(100,000元*25%)。另查乙君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其以原價800,000元申報奢侈稅,亦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從高認定,核定銷售價格1,000,000元,就短漏報部分補徵稅額30,000元(200,000*15%),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規定,所漏稅額在新台幣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以特種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也是奢侈稅之課稅範圍,應按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價格,如有民眾於奢侈稅實施(2011年6月1日)後,有漏申報之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如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補稅免罰。